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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港世紀回眸

【403期】新港の自動車(上)

作者:張耀元◎錦和高中教師

日治時期大正初年,是新港地區交通變遷最為劇烈的階段。1914年,新高製糖會社大林糖廠所屬新港線(大林-新港)正式投入營運,使原本競爭激烈的交通運輸再添新勢力。當時除了1911年北港製糖會社的嘉義線(嘉義-北港)之外,尚有明治製糖會社蒜頭糖廠經營的崙子線(蒜頭-舊南港),各路線彼此競逐,形成特殊的交通景觀。
在這股交通革新的浪潮下,由林維朝、江文蔚與江慶生等人創設的打北輕鐵線(打貓〔民雄〕-新港-北港,手押臺車線),終因經營環境改變,於1914年以一萬一千圓價格讓渡予新高製糖會社而走入歷史。面對陪伴地方多年的手押臺車即將拆除,不少居民深感不捨,甚至聯合陳情,希望暫緩工程。
然而,鄉民未曾料到,伴隨交通變革而來的,將是一種前所未見的新式交通工具──自動車(汽車)。
新高製糖併購打北輕鐵春龍公司後不久, 便與高松豐次郎(1872 -1952)所創立的「臺灣同仁社」展開合作,規劃開辦打貓至新港間的乘合自動車(公共汽車)業務。
高松為日本福島縣人,其最廣為人知的成就,是開創臺灣電影工業之先驅。1901年10月,高松應內閣總理大臣伊藤博文及臺灣總督府民政長官後藤新平之邀來臺,肩負殖民地教化與宣傳任務,試圖透過電影推廣現代化價值觀,並展現殖民統治成果。
1907年,總督府委託臺灣同仁社拍攝《臺灣實況紹介》,藉以宣揚殖民建設成果。影片推出後獲得空前成功,也讓總督府對高松更加倚重,進而核准其於臺北、新竹、臺中、嘉義等地陸續興建大型戲院(註1)。
其中位於嘉義中央噴水池附近文化路上的嘉義戲院,其前身「嘉義座」便是高松於1908年所創設。嘉義座是日治時期嘉義地區首屈一指的大型娛樂劇場,以演出日本內地戲劇為主。第一代嘉義座為木造建築,1927年毀於火災;1928年重建為二層樓鋼筋混凝土建築;1964年又因大地震引發火災而焚毀,其後才在原址重建為新的嘉義戲院。
對於新港地區七、八○年代成長學生而言,在「明星戲院」歇業以及「新港戲院」於1988 年停止放映後,嘉義戲院可說是許多人共同的青春記憶。除了電影事業廣為世人所熟知之外,高松另一項鮮為人知的創舉,即首開風氣之先,成立乘合自動車業務,是臺灣公共汽車事業的開拓者。
1912年,高松首先於臺北開辦汽車客運業務,並引進福特等汽車投入營運。開闢臺北市區往返圓山、士林與北投等地的公共運輸路線,當時由臺北前往圓山(臺灣神社)票價高達25錢,所費不貲。
由於在臺北經營成效不錯,為擴展汽車事業,1912年同仁社設立「交通部」,專責辦理汽車運輸相關業務。同年7月,高松便與新高製糖簽訂合作協議,由新高製糖提供收購自春龍公司的打北輕鐵臺車路線,再委由同仁社交通部經營公共汽車服務;營運初期,新高製糖每月還提供百金補助,以資協助。
1914年7月下旬,同仁社開始拆除打北輕鐵軌道並整修道路。由於當時道路多為碎石泥土路面,路況不佳,並不適合汽車行駛。試行期間,因菁埔橋遭洪水沖毀,車輛僅能往返於打貓與菁埔之間。待橋樑修復後,於8月19日下午開始試營運,並自20日起正式行駛打貓至新港路線,吸引大批好奇民眾前來嘗鮮體驗。
由於搭乘人數踴躍,同仁社順勢推出兩輛六人乘坐的汽車因應,並推出定時及不定時兩種經營模式。定時班車每兩小時往返一次,時刻及價格如下表:
打貓至新港全長2里10町(約8.95公里),搭乘汽車約18分鐘即可抵達,相較於人力臺車不僅快速,也便利許多。雖然票價不算便宜,但對進香客或有急事往返者而言,仍具有相當吸引力。
為此,同仁社順勢推出不定期的臨時車,乘客滿四人即刻發車;日間專車收費1圓50錢,夜間專車2圓,平日每日營業利益可達15至16圓;太子爺祭典期間,更曾創下每日40圓以上收益。由此可見,汽車運輸雖屬新興產業,但市場需求相當可觀,而高松靈活的經營策略亦功不可沒。
另一方面,打北輕鐵拆除後,新高製糖必須面對新港與北港間交通銜接的問題。為解決運輸需求,新高製糖於1914年新港營業線(五分仔火車)通車後,旋即規劃延伸鐵道至北港,預計開辦大莆林(大林)往返北港每日四班次的運輸服務,原預計時刻表規劃如下表。
此項工程最終於1917年2月7日完成,以新設之「新港延長線」銜接北港糖廠嘉義線鐵道。然而因營運考量,新高製糖不久後又廢止延長線,改由奉天宮前車站增闢「新港接續線」,直接連接北港糖廠嘉義線,以維持運輸功能。
在上述「新港接續線」還來不及開通前,同仁社的打貓—新港汽車營業線即遇到了瓶頸,首先是汽車駕駛因夜晚光線不佳行駛不慎,在新港停車場誤陷路旁水溝造成車體翻覆,導致任職牛畜保健組合的宮原幾二頭部受創殞命,這大概是臺灣第一位因搭乘公共運輸汽車意外車禍而喪命的人。
再者因車輛故障事件頻傳,及路況不佳以致常有車輪爆胎情事發生,這些除了降低乘客搭乘意願之外,也影響汽車調度以致行駛不甚順暢。

 


註1:這些戲院除了放映電影之外,在片源不濟時也作為戲劇展演場所,用閩南話「戲園」形容或許更加貼切,早期新港人即稱新港戲院為新港戲園、明星戲院為明星戲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