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慣法」是人民生活經驗反覆堆積
螺栓與螺帽的結合使用,不管是運用在任何領域,早在生活上形成了一個穩固的使用習慣:「不會讓它突出太長,危險嘛!頂多2~3牙」而現有的法律,對於路燈、號誌、標誌等工程螺栓外裸長度,並無明文規定,也讓這個偏離「習慣法」的長螺栓,在現場處處隱藏危機。
全台20餘年的長螺栓現況
台灣的長螺栓傷亡案件,始自89年起,在102年9月及104年5月,桃園及台中的孩童交通事故,造成頭插長螺栓致死案時,社會關注能量達於頂峰,電視播報不斷畫面,人人有感,然而關鍵的現地改善、修訂法規問題卻無感。這是螺栓地下化工法,失落30年後的台灣社會反撲,失去的是兩童珍貴的生命。試想,螺栓地上工法,螺栓裸長、外露且不需要法有明文規定的方式,真的是對的嗎?
螺栓該地上或地下化的求證
新港鄉公所實際查詢google map國外街景及網路上的老照片,發現國外含台灣早期約70年代以前的路燈、號誌及標誌螺栓大都是地下化的。相形下,在約70年代以後,台灣採地上型且裸長不須法有明文規定的方式,並不合理,其造成之傷害,前己述及,定調解決,要待有權官方認為重要且願意下手改變,才有可能。
實務法院曾認為:螺栓要法有明文的見解就可破除,人民國賠才有空間。我們要說的是,推動、改善結構上所造成的法規與判決是需要長久的努力,若民眾自覺、政府機關能夠配合回復原本的地下型(台灣約70年代以前是地下化的)底座,就算沒法有明文規定該裸多長,或於法無明文時,現況對用路人都是安全的,也降低受傷後申請國賠敗訴的困境。
新港交通建設願景,期望做為全國典範!
新港鄉公所,面對全國制度性的失靈問題,關注的無寧,願做領頭羊帶領大眾,追求正確的社會性價值。20年過去了,再碰瞎一眼,再插死兩條命,請問國家賠或不賠?新港能做的或許不多,但在鄉長林茂盛的帶領下,107及109年分別辦理了以長螺栓改善為主題的反貪活動各1場次,目前更嘗試著要規劃一條路燈螺栓地下化的示範街道,希望能拋磚引玉,成為全國典範,追求鄉民用路安全的努力,我們將永不鬆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