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NR(DoNotResuscitate)是「不施行心肺復甦術」的英語縮寫,指的是當末期病人臨終時,不以電擊、強心劑、心臟按摩壓胸、呼吸道插管等措施恢復或維持病人的呼吸心跳。
台灣在2000年5月23日立法通過《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正式賦予病人有「不施行心肺復甦術(DNR)」的權利,台灣也成為亞太地區第一個立法保障「善終權」的國家,民眾在臨終時,有選擇接受或拒絕CPR的權力;也賦予醫師對於末期病人,尊重病人預立的意願,協助病人獲得善終,有尊嚴的離開人間。
國內的DNR法律文件有兩款:病人在健康時自己簽署的「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和病人無法表達意思時由家屬代為簽署的「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同意書」。意願書和同意書的執行條件都只有在病人已經被兩位相關專科醫師診斷為「末期病人」,即罹患嚴重傷病不可治癒,且近期內病程會進行至死亡者。
根據安寧緩和醫療條例,20歲以上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人,才能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然而安寧緩和醫療執行至今,仍面對許多倫理議題的爭議,包括病人自主權,生命權,醫療公平性,正義及不傷害原則。DNR在眾多安寧緩和的議題中,算是較容易被民眾接受,爭議較小,且已有確實的法律依據的一項。
我們採取橫斷性調查研究法,於民國103年7月21日至103年7月24日,透過社區活動之參與,家庭訪視,及社區沿線探訪(包含街面及村落、公共場所、機關學校)的方式收集資訊,而調查工具為自行設計之問卷,內容包涵:
1. 是否知道末期病人與其家屬可以選擇不予施行心肺復甦術(DNR)。
2. 藉由四個是非問題,了解民眾對不予施行心肺復甦術(DNR)之理解程度,並藉此機會介紹正確的訊息,澄清容易誤解的觀念。a. 不予施行心肺復甦術(DNR)之前提。b. 末期病人之定義。c. 不予施行心肺復甦術(DNR)之爭議。d. 無效醫療之情境。
3. 民眾本人選擇不予施行心肺復甦術(DNR)之意願。
4. 民眾為其至親(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選擇不予施行心肺復甦術(DNR)之意願。
5. 了解會影響民眾選擇不予施行心肺復甦術(DNR)的主要因素,以利之後觀念的推動。
6. 了解民眾參與新港文教基金會舉辦不予施行心肺復甦術(DNR)相關演講之意願及合適的時間。
7. 基本資料(含年齡、性別、職業、教育程度、參加社團與否、居住村落、宗教信仰、家庭結構。)
最後共回收了一百六十二份問卷,並以其做統計與分析。整體來看:抽樣調查新港民眾對於DNR的認識程度其實很高(超過七成),不過大家幾乎都是只知道概念,而非真的聽過這個詞。所以由我們訪問的部份可能因為經過我們的解釋與情境設定,比自己填答的更易理解而喚起印象。不過對於DNR的接受程度則相當高(超過九成),我們發現很多人選擇DNR的原因不外乎是不想讓親友繼續受苦,“知道”DNR的比例與接受程度 圓餅圖推測應該是因為經過我們解說或衛教題目的情境設定了解後,再加上可能有的身邊親友經驗而得到這樣的結果。
另外我們發現教育程度對DNR的認知與接受程度並無明顯差異,也許可理解為DNR與教育程度無關,因為這是一種對臨終生命關懷的態度,與個人價值觀和人生經驗有較大的關係。也因為如此,調查中發現年輕人(20-40歲)接受程度比較低,推測可能與生活周遭較缺少類似生活經驗有關係。
新港鄉近年來是老化快速的社區,老人家除了慢性病追蹤與生活起居照護之外,臨終照護也是非常重要的課題,如何讓生命末途更有尊嚴並且無痛苦,所謂的“幽谷伴行”也是未來醫療照護者努力的目標。
而未來新港文教基金會將以此調查為基礎,舉辦安寧照護的相關講座,並結合醫療院所、家庭以及宗教師的力量,希望能促進末期病人心靈層面的安定。藉由促進安寧社區的組成,讓每位居民都能在新港當地安享天年,真正能達成“善終”的理想目標,而不再只是單純的口號!